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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盈官网手机版APP2023-01-31 16:05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社会建设学科发展——2022年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社会建设学科发展研讨会顺利召开******

  光明网讯(记者 徐倩阳)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社会建设学科的交流与合作,12月30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以线上形式召开2022年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社会建设学科发展研讨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院)长龚维斌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主任褚松燕主持开幕式。

  龚维斌指出,在全党全国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之际召开本次研讨会,恰逢其时,很有意义。他强调,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社会建设学科更好发展,需要着重把握好五个方面。一是深刻认识过去5年工作和新时代10年伟大变革的重大意义。通过深入研究阐释社会建设方面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及其重大意义,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深刻认识社会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新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中国特色都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社会建设各领域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全新布局也凸显社会建设战略地位的提升。三是全面理解新时代新征程社会民生领域的最新部署和任务要求。深刻理解民生建设目标的重大转变,准确领会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精准把握主要民生领域的新任务新要求。四是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站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作出新的部署。五是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共同推动社会建设学科更好发展。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社会建设方面的重大理论、重大战略问题开展研究,并学会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扩展国际视野,积极开展交流协作。

  上午的主旨演讲分为上下半场,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赖德胜、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刘能杰分别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冯仕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丁元竹、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万海远、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主任张超、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主任黄晓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艾玲、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主任马西恒等7位专家学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社会建设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依次作了主题演讲。

  下午的五个平行论坛,分别围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社会建设、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议题开展了研讨交流。40位参会代表在平行论坛作了专题发言,来自《新华文摘》《浙江学刊》《管理学刊》以及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10位专家学者作了点评发言。

  此次研讨会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主办。来自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期刊杂志社的专家学者及媒体代表约150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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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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