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举国体制助力科技自立自强******
作者:白俊红、陈新、郭进(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科技创新是推动国家富强与民族复兴的核心动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抢占高地、掌握话语权,归根结底要依赖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和突破。相较于一般的技术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往往是“难啃的硬骨头”,不仅涉及要素的协调配置、研发团队的通力合作,离不开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力引导,甚至需要举全国之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当前,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充分利用新型举国体制强大的资源调配能力与组织动员能力,实现核心技术创新领域的关键性突破,从而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已迫在眉睫,需从多个角度精准把握、积极推进。
新型举国体制应新时代而生
我们党历来重视科技创新的发展及技术进步引领下的经济增长。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当时创新资源匮乏、科技基础薄弱的历史条件,我国积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配资源,在国防、航天等重大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随着研发资源的不断积累和人才队伍的迅速扩张,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凸显,我国科技创新的大环境已然发生变化。探索新时代下契合我国科技创新大环境的新型举国体制,是对传统举国体制的继承与创新,亦是我国协调资源攻坚克难、化解矛盾着力创新的必然选择。
第一,明确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新型举国体制继承了传统举国体制所体现出的强大制度优势,牢牢握紧“统一指挥、高效动员、协同攻坚”的大旗,依然强调中央政府在国家重大技术突破中承担的引领和协调作用。世界经济形势风云变幻,举国体制的主体结构面临优化升级,亟须通过政府与市场的有效协作来实现技术突破,形成以有为政府为主导、有效市场相协同的创新局面。
第二,把握因事制宜的运行手段。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新型举国体制在传统举国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了举国体制的适用范围,以区分其在不同科技创新项目中的作用程度。概括而言,在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关键科技领域,强调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主导作用;对于适宜分散式研发的科技创新项目,新型举国体制则保留个体创新的自主性。
第三,依托数字技术的全新力量。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我国的数字经济已取得长足发展,为工作协同、机制建设、政策执行等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牵住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尽快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把发展数字经济自主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数字经济能够打破时空限制,有力推进组织动员与资源调配,无疑是保障新型举国体制运行效率和长期发展的重要“法宝”。
以有效市场合理配置为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新型举国体制下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体现在要素流动、产权保护、价格稳定和市场运作等方面,构建适宜新型举国体制的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有助于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着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是实现技术需求和创新供给有效对接,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新型举国体制下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需要重视核心技术与产业发展的紧密关系,重视市场机制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研发要素向产业链上具有更高生产率的企业与部门流动。同时,鼓励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在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强化关键研发成果的转化应用。
一直以来,政产学研金之间的协同创新,不仅在中微观层面推动了产业升级与企业转型,更在宏观层面被视作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形成自主创新体系的着力点。推动建设新型举国体制,要围绕对国家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技创新领域进行统筹布局,推动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深度融合,充分激发和提升政产学研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与协同效率。在新型举国体制下,市场机制赋予协同创新以全新的运作逻辑,必须利用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加快发展政府特设机构主导的协同创新、大型央企和头部民营企业主导的协同创新以及国家级科研机构主导的协同创新等模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实现里程碑式跨越。
以有为政府统筹领导为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强调,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的决策指挥体系。加快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党中央的统一领导是核心生命力,有为政府的统筹领导与有效决策是根本保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仍需有为政府的科学统筹与顶层设计,以形成新型举国体制下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助力。
一是统筹资源配置。通过对人才、资金等资源的全局配置,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同时,平衡利益分配,不断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有力发挥在科技创新领域中“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着力提升组织动员能力与宏观调控效率。在整体规划部署下,将科技创新战略与研发资源的市场化需求、企业的核心技术攻关方向有机结合,从而更好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是科学简政放权。全局规划、统一调配不是行政制度的弃“简”从“繁”。新型举国体制下,深化政府部门改革,合理压缩相关行政审批,及时为市场及企业减负。务实有效的简政放权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与动力,形成各部门各领域协同的良好局面,凝聚起新型举国体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
三是重视要点规划。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要科学谋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瞄准事关我国产业、经济和国家安全的若干重点领域及重大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突破口,重点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在具体政策制定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创新项目的整体发展方向与近期亟须攻克的重点任务,优先聚焦国家当前重要战略需求,精准实施,重点突破。这就要求以新型举国体制为抓手,筛选若干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对象,对重点项目进行持续跟进,切实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型举国体制下技术突破的市场机制和政策路径研究”(21&ZD122)阶段性成果)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岳仲明重点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主要修改内容。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恢复,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对此,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明确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为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这一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这些人工种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适当放开其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用于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要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和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