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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盈官网平台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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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做强做优 打造新增长极******

  过去五年,福建紧紧扭住发展第一要务,跑出了高质量发展“加速度”。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经济体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奋力打造富强福建?代表们纷纷建言献策。

  “四大经济”是福建新增长极,也是代表们热议的重点。

  “以‘智慧海洋’带动海洋信息化深入发展,是推动福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省人大代表、闽江学院副教授黄蕾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我省海洋信息产业在规模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程度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重点企业数量少、数字化水平较低,涉海数据资源较为分散,数据共享使用审批难度大,涉海业务应用协同难度较大等问题较为凸显。

  “要大力发展海洋信息产业,构建智慧海洋发展新模式,助力我省加快打造海洋强省。”黄蕾建议,应尽快扭转“传统海洋产业强、海洋科技弱”的不利局面。她认为,要构建“感传知用”智慧海洋全产业链体系,集成涉海政产学研金等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加强顶层设计,出台专项规划给予赋能支撑;大力发展海洋电子信息产业,深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在海洋领域的融合应用;搭建海洋产业工业互联网,深入推进海洋产业数字化转型,以数据赋能海洋强省建设;发挥金融指引作用,加大蓝色金融支持力度,并加快智慧海洋产业载体建设;围绕产业链布局学科链,积极打造复合型海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升强化海洋产业政策研究能力,全力打造国家级海洋特色智库。

  新能源汽车是绿色低碳新兴产业的重要增长极。省人大代表,永安市委副书记、市长温欣传认为:“新能源汽车将带动我省汽车产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并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助力。率先对新能源商用汽车产业进行布局,将有助于创造更多新能源交通应用场景,也会带动更多新能源产业链强企布局福建,提升福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质量。”

  温欣传建议,大力推进对公市场使用新能源商用车,鼓励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鼓励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同时,加大新能源商用车政策扶持力度,适当降低省内生产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补助政策的门槛,并对在省内推广新能源汽车予以一定的奖励支持。支持新能源商用车下乡,在路权、电价、停车、高速收费等方面给予省内新能源商用车倾斜。

  如何持续做强万亿级支柱产业?

  来自漳州的省人大代表戴鹏飞表示,作为全国七大石化产业基地之一,目前古雷石化产业园在经济体量、产业基础上与国内外一流石化园区还存在差距。应发挥优势,加快闽台石化产业融合发展。

  戴鹏飞建议,积极打造两岸石化行业共同市场福建样板,继续推动古雷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深化闽台石化产业双循环新模式,逐步建立上中下游完整的闽台大石化产业合作体系。对标国内外一流石化园区,在要素保障等方面补齐短板。

  只有过硬的质量,才有过硬的品牌,才能在广阔的国内国际市场上开疆拓土。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聚焦质量品牌建设,引导企业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以高质量创建名品牌。这对于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省人大代表、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裁蔡伟生深有体会地表示,才子服饰深耕行业40多年,始终坚持把品牌建设摆在企业发展的第一位,通过品牌提升产品竞争,重塑文化自信。品牌就是持久的竞争力,就是营商环境,我省数字品牌、绿色品牌、服务品牌等,都是一张张“金名片”。建议政府、部门和企业进一步深化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坚持保牌与创牌并举,久久为功,营造品牌成长的优良环境,打造更多叫得响的“金字招牌”。(王永珍 李珂)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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