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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盈官网网投2023-01-31 16:05

想吃地道又丰盛的新疆美食?到和田夜市逛一逛!******

  中新网1月2日电 红柳烤串、薄皮包子、炭火烤蛋……提到新疆,人们总是首先想到这些极具特色的新疆美食,而如果挑选一个地方可以吃到地道又丰盛的新疆美食,和田夜市一定当仁不让。

  每当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和田夜市开启了它一天中最喧嚣的时光。一排排让人垂涎欲滴的美食摆上摊位,同时伴着夜市内烧烤的烟火气、老板的吆喝声以及边走边吃悠闲踱步的游客……这样美好的景象每天都在和田夜市里上演,这里已经成为了和田乃至新疆旅游的重要名片之一。

和田夜市 和田地区融媒体中心 供图和田夜市 和田地区融媒体中心 供图

  和田夜市里有哪些美食?为什么会如此好吃?其实,除了独特的制作方法之外,当地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也为食材的口味加持了不少。

  以红柳烤串为例,吃过新疆羊肉串的人会觉得新疆的羊肉串相较其他地方的烤串膻味儿淡了很多,其秘籍就在羊肉本身上。尽管所用的调料也是辣椒、盐、黑胡椒等,但新疆的羊吃的盐碱地的草,在吃草的过程中,盐味儿就盖过了膻味儿,保留了肉本身的香味儿,再加上新疆本地烤串经验传承已久,烤出来的羊肉串鲜香嫩滑,成功吸引了众多游客的味蕾。

红柳烤串 和田地区融媒体中心 供图红柳烤串 和田地区融媒体中心 供图

  另一款美食“烤鸡蛋”对于外地游客而言则比较新奇,特别是和田夜市的“三蛋一星”被称为烤鸡蛋中的“战斗机”。

  “三蛋一星” 混合了鹅蛋、鸽子蛋、土鸡蛋或者普通鸡蛋,先滤掉蛋清后取出各自蛋黄,放进容积最大的鹅蛋壳中,置于没有明火但炙热的炭灰堆里烤。在此期间需要不断搅拌,并在不同的搅拌阶段加入适量的蜂蜜、藏红花水等……烤熟的“三蛋一星”像是秘制的膏状休闲食品,口感与蟹黄接近,被很多游客点赞。

  除此之外,西瓜烤肉、缸子肉、烤包子、拉条子、手抓饭等特色美食的摊位前总是排起长队,本地居民和外地游客都会为了一口美味特意前来打卡。

  品尝了美食,怎能不欣赏新疆特色的歌舞?在和田夜市内,经常会上演民族歌舞表演,身着民族服饰的演员在夜市内载歌载舞,欢快的音乐带动游客们也不自觉地加入其中,为整个夜市增添了许多欢乐的氛围。

游客在夜市共跳麦西来普。和田地区融媒体中心 供图游客在夜市共跳麦西来普。和田地区融媒体中心 供图

  近几年,新疆旅游业日益红火,全国各地的游客去新疆赏美景吃美食的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在和田夜市内,很多商户的老板曾经都是贫困户,通过在夜市经营美食摊位,实现了脱贫致富的目标。

  走在和田夜市内,目不暇接的美食背后,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民族团结、互帮互助的纽带。据了解,和田夜市已经被成功地“复制”、“粘贴”到了天津,人们在天津也能品尝到和田美食,未来,和田夜市的品牌还将继续向其他地区输出,让更多的人在家门口就能吃到地道的和田风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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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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